多样性一词并不是指一个固定的、明确定义的概念,而是代表一种话语,即 „解决社会多样性的适当政治、法律、经济和教学处理问题“(Sievers 2013, 16 f.)。相应地,对多样性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方面,多样性被理解为以差异为重点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对共同点和差异的提要的理解(参见Sievers 2013, 17)。 多样性和差异 Schönhuth在这方面指出,这个词可以代表范围和种类意义上的多样性,但也可以代表差异和特殊性意义上的差异。应该注意的是,多样性是正面使用的,而差异是负面使用的(参见Schönhuth 2011, 52)。Sievers也强调了两个层次的多样性方法,但区分了分析性和规范性方法。前者只区分了多样性本身,而规范性方法则积极评价了前面的描述,并强调了对每个人的欣赏(Sievers 2013, 17)。 根据Allemann-Ghionda的观点,多样性是由个人和群体相关的特征组成。她还指出,这些特征部分是与生俱来的,部分是个人获得的,部分是由法律和制度实践和框架条件创造的。作为例子,Allemann-Ghionda指出了社会经济地位、种族、国籍、性别、宗教等等(参见Allemann-Ghionda/ Bukow 2011, 25)。此外,根据Schröter的说法,多样性的概念包括对宽容、反歧视和实现平等机会的要求(Schröter 2009, 79)。因此,根据 Schönhuth 的观点,多样性概念在文化多样性和国家或超国家行动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以及在工作场所中变得很重要(参见 Schönhuth 2011, 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