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行动一词被用来描述克服 „职业和公共生活 „中的歧视的各种措施(Peters/ Birkhäuser 2005, 1)。
平权行动的起源
平权行动方案的起源是《1964 年民权法案》。 平权行动起源于第六章,该章规定 „在美国,任何人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民族出身而被剥夺利益,或在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任何方案或活动中受到歧视“(42 U. S. C. 2000 d)。通过这种方式,联邦政府可以威胁公司、学术机构(见上文)扣留财政支持和终止合同(参见Hildebrandt 2005, 475)。
平权行动措施
平权行动措施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 培训计划是为了提高少数民族的专业和学术资格(参见同上)。
2. 目标和时间表,“为公司、组织、机构招聘或接纳少数群体制定相对灵活的时间准则“(同上)。
3. 固定配额,其目的是增加少数群体在公司、组织和机构中的比例,实现 „比例代表的公平理想“(同上,475)。
平权行动措施适用于学术机构、企业、政治机构、地方、州和联邦行政机构,以及接受联邦政府财政支持的机构(参见同上)。
反向歧视是平权行动的一种极端形式
平权行动的一个极端形式是反向歧视。例如,如果一名妇女和一名男子具有相同的资格申请同一工作,而由于妇女的配额,妇女被优先考虑,那么男性申请人就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性别是工作分配中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发生了反向歧视(Peters/ Birkhäuser,6)。
文献资料
Civil Rights Acts of 1964, Public Law 88–352 (1964), 42 U. S. C. 2000.
Hildebrandt, Mathias (2005): Multikulturalismus und Political Correctness in den USA. Wiesbaden: VS Verlag für Sozialwissenschaften.
Peters, Anne/ Birkhäuser, Noah (2005): Affirmative Action à l’Américaine – Vorbild für Europa? 在: Zeitschrift für ausländisches öffentliches Recht und Völkerrecht 65,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