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被理解为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所有权利,不论其出身或性别,既不能被授予也不能被剥夺。它们构成了人类以及所有国家或社会的规范和法律基础(参见Menschenrechte, bpb.de)。因此,它们也被认为高于一个国家的具体立法结构,这就是为什么后者可以 „承认 „人权,但不能定义它们(Menschenrechte, bpb.de)。 世界人权宣言 作为一个核心文件,《世界人权宣言》(UDHR)在30条中把人权作为人类的道德支柱来制定(参见Deutsche Gesellschaft für die Vereinten Nationen e.V. 2018, 3)。因此,《世界人权宣言》特别强调了尊严的核心价值,而尊严是通过权利得到保障的。因此,序言中所述的目标是 „承认人类社会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Deutsche Gesellschaft für die Vereinten Nationen e.V. 2018, 6)。这样的一些人权包括,除其他外,生命权、完整性和安全权、平等权、投票权、言论、信仰和良心自由权等(参见Menschenrechte, bpb.de)。 尽管人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深远的实施,但在一些地方仍需为之奋斗。尽管在一些国家,人权似乎已经不言而喻,但侵犯人权的行为今天仍然在发生。这使得持续的保护和实施是必不可少的(参见Menschenrechte, […]